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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把一批500平方米特制的Z型号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其成本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5%,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5%。(2)长期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多层实木素板,收回后以其为原材料继续加工为W型号的实木地板销售。受托方一直按同类实木地板每平方米100元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2019年.5月该厂收回加工好的实木地板40000平方米(期初库存为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实木地板。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实木地板8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00元(不含税)。(3)购入一批未经涂饰的三层实木素板,用于连续生产K型号实木地板,外购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当月用外购素板加工的实木地板不含税销售额为38万元。当月月初库存外购素板为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库存外购素板账面余额为13万元,本月非正常损失素板账面价值为10万元,企业期初没有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2024-12-0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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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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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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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2-08 20:44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 = 8×(1 + 5%)÷(1 - 5%) = 8.84(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 = 8.84×5% = 0.44(万元) (2)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 = 40000×100×5%÷10000 = 20(万元) 销售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 = 8000×200×5%÷10000 = 8(万元) 实际应缴纳消费税 = 8 - 20 = -12(万元),即本期不缴纳,留待下期抵扣。 (3)外购实木素板用于连续生产实木地板,其已纳消费税不能扣除。 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 0.44 + 8 = 8.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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