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很多人认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对此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由上可以看出,相比增值税的明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六项,都没有对外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那么,视同销售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何差异。 一、视同销售 例1: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成本为100000元,市场价为150000元。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处理如下: (一)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 1255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二)税务处理 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属于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00元,同时调减50000元,所得为零。 如果是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所得也为零。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类。 (一)具有商业实质 例2:A公司以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甲设备(外购)交换B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乙设备。甲设备账面原值为200000元,在交换日累计折旧为140000,公允价值为65000元;乙设备账面原值为120000元,在交换日累计折旧为50000,公允价值为65000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60000 累计折旧 140000 贷:固定资产——甲设备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11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 借:固定资产——乙设备 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71050 营业外收入 5000 2、税务处理 在不涉及资产减值的前提下,税会没有差异。 (二)不具有商业实质 例3:同例2但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60000 累计折旧 140000 贷:固定资产——甲设备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11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 借:固定资产——乙设备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甲设备 71050 2、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不同。 (1)换出甲设备的计税基础 换出甲设备的计税基础=200000-140000=60000(元) (2)换出甲设备的公允价值 换出甲设备的公允价值=65000(元) (3)转让财产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换出甲设备的公允价值-换出甲设备的计税基础=65000-60000=5000元,调增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4)与视同销售的差异 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若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误认为视同销售,则将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5)换入乙设备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换入乙设备的计税基础=65000(元),调增乙设备计税基础5000元。 (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例4:A公司以自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交换B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账面原值为2000万元,在交换日累计摊销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0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原值为1500元,公允价值为2500元。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 累计摊销 500 贷:无形资产 2000 2、税务处理 (1)换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换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2000-500=1500(万元) (2)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 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2500(万元) (3)转让财产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2500-1500=1000(万元),调增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4)与视同销售的差异 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及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若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误认为视同销售,则将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5)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2500(万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元。 (5)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9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所得,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也有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9条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其他 实务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有实体资产的“流入”,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只是一纸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登记上投资方的变更,没有实体资产的“流入”,因此容易被误解为视同销售。 三、结论 视同销售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属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没有所得,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所得,这是*5的不同。
老师,自产物品发给员工,视同销售,是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不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不能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只是在申报表上体现,是这样理解吗?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销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这样做对吗
降价赔钱出售一笔货物,进口数量跟销售数量对不上的话,视同销售还是怎么做,交销项税啊。会计分录税务局系统里怎么缴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是以存货交换就按照收入准则处理,债务重组的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是按照账面价值处理撒,就不按照销售处理。对吗?
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会计上是做销售处理,还是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非货币资产交换会计做账,和税法都要视同销售么? 那债务重组呢?以资产抵账,会计需要视同销售么?
收的进项发票较多,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老师,企业按产品产量分配成本的话,为什么我企业用本月增加产量计算而不是产成品计算? 本月增加产量在用友软件里怎么查找
您好,老师。 出口退税企业开具发票时,税率显示0%,免税。这个有什么区别吗?
第四季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利润和年报不一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费用,未分配利润不一致,原因少计提费用,要更改为一致吗
这样的表格,计税收入和需冲减的收入怎么计算的?
我给对方开的发票一直未给对方时间拖得很长,现在对方要求红冲重新开,但是开不了,怎么办?
老师 我们农产品进项全部提错了 之前的分录是借 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抵扣 贷应付账款 我现在想统一一笔给调正确要怎么写分录
老师,这份项目清单盖上双方公章,能不能作为每个月发票申请调增额度上传的凭证啊
老师好 我们是商贸公司,批发兼零售文体类,老公司,现在要新建账套,请问要怎么设置那些会计科目?科目的数据应从那些方面取得?老公司新账套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个人代开发票,需要报个税吗
那非货币资产交换是要确认收入,不是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里面提到公司产品对外宣传,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00元,同时调减50000元,所得为零。这里不太明白,这样做的意义何在呢?我视同销售了,最后也不交税吧?什么情况下的视同销售不调零,要交税?
确认收入就是正常的时候,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会计做帐是按准则做帐,就是发生了主要账务处理。不要考虑他抵消的问题。
是的,有收入就要交税的。
什么情况视同销售会有收入?你举个例子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你这样回答问题,我觉得我可以去查百度了
这是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你不是让我举例子吗? 就是这几个规定。而且是列举的。不是这些列举的就而且是列举的,不是这些列举的就不是。
什么情况所得税视同销售会有收入,也就是你上面视同销售收入,减视同销售成本,差额不调掉,要交税的情形,你看看我的问题好么?你这样一大片的发过来,如果让你讲 你也这么讲么?老师是提炼总结答疑,不是大篇幅复制粘贴
比如把这个东西赠送了,这个就不产生收入。但是视同销售。
市场价100,成本80,视同销售,100,视同成本80,我这20要交税么?
我不明白的就是这个差额啥情况要交税,啥情况不交税
是按照100来交增值税。按照100扣除80来计算所得税。
那为什么什么那个广告宣传的差额要调掉?那个是不交么?
因为这个是自产的,所得税上实际没有取得收入。所以所得税调整了。
我捐赠也是自产的啊?难道我外购回来,然后捐赠就要交税,自产捐赠就不交?
因为实际没有取得收入,这是重点。。所得税所得为纳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