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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举例说一下增量留底税额和存量留底税额吗

2022-05-27 10:4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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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0:49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 这次国家为了惠及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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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86 追问 2022-05-27 10:58

增量留底税额退税是指期末退还比存量留抵税额多的那一部分,那作为存量留底税额的那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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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27 11:01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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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86 追问 2022-05-27 11:12

比如2019.3.31日存量留底税额为30万,2019.4期末留底税额为50万,那50万就是增量留底税额还是50-30等于20万,这个20万是增量留底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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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27 11:17

同学你好 是存量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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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86 追问 2022-05-27 11:19

比如2019.3月留底税额为30 2019.4月为40万 2019.5月为50万 2019.6月为60万 2019.7月为40万 2019.8月为70万 2019.9月为80万 其他退税条件都符合的情况,麻烦老师帮我算下可退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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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86 追问 2022-05-27 11:23

还有不明白的一点是这些留抵税额说白了就是未抵扣进项税额,但是退这些税并不是全部都退,而是有个计算公式计算退多少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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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27 11:25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比如3月份留抵税额:5万元; 4月份销项税50万元,进项税70万元; 4月份增值税50万-70万-5万=-25万元,留抵税额:25万元,增量留抵: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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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86 追问 2022-05-27 11:28

增量留抵税额20万大于3月份留抵税额5万,其他条件都符合情况下,就可以计算这20万可以退多少钱?还是说这20万增量留抵都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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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27 11:33

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二十万都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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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86 追问 2022-05-27 11:38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是还没有进行抵扣的税额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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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27 11:44

同学你好 对的 抵扣了就没法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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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686 追问 2022-05-27 11:55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什么情况下要用这个公式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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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27 12:04

同学你好 这个是  经营正常的企业,期末增值税留抵金额不会太大,增值税留抵不会长时间持续。预计39号公告扶持的对象本应是处于开办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它大型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这些项目筹建期较长,投资规模巨大,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持续增加。为减轻这些企业负担,国家给予退税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业性地产经营等三种情况影响较大。(一)房地产开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时间间隔较长。按39号公告规定,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二)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承诺于工程峻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三)初创期的商业地产经营企业情形与上述类似。给予上述三类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当不是39号公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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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 这次国家为了惠及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2022-05-27
您好同学,增量留抵的话,就是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上的留抵税额大于你2019年3月31号的,存量的话,就是正好相反,它是小于的。
2022-05-20
你好,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2022-04-06
您好。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在确定存量留抵税额时,以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底数为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存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如前所述,如果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则增加部分即为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纳税人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不再需要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举例: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为(500%2B100%2B200)÷(500%2B100%2B200%2B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假设该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2万元,则其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80%×100%=8(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80%×100%=1.6(万元)。
2022-12-13
增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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