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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1:2020年9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项税额);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销项税额)。业务2: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进项税);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进项税);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进项税)··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进项税)。业务3:该企业当年符合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0%加计抵减。请按业务内容在增值税申报表电子表格中填列数据。

2022-05-2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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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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