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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的破产取回权和挑拣履行权有什么区别??

2024-07-03 11:3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7-03 12:29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的破产取回权和挑拣履行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权利的行使主体和适用条件。 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 挑拣履行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 总的来说,破产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而挑拣履行权是管理人的权利。两者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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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的破产取回权和挑拣履行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权利的行使主体和适用条件。 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 挑拣履行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 总的来说,破产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而挑拣履行权是管理人的权利。两者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也不同。
2024-07-03
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卖方破产并决定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已经付款了75%以上,卖方一般不能取回标的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如果买方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07-04
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债权行为。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就产生了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等。 而关于物权变动,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物权的转移。当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这就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具体来说,可以这样理解: 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确立了双方在债权层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规范的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交易的约定和权利义务安排。而物权变动则是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实际发生了物权归属的变化,比如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手中。这一物权变动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 例如,双方签订了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负有相应的债权义务。而当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到买方名下,这就是物权变动的体现。这里买卖合同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但物权变动的实现还需要符合相关的物权变动规则和程序。
2024-06-26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2024-07-09
你好!在你提到的情况中,A租赁汽车给B并交付,这意味着B只有使用权,物权仍归A所有。即便A与C成立了买卖合同,但如果C未实际取得汽车(即物权未转移给C),那么C实际上还没有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所有权转移通常需要物权的转移作为前提。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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