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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季度老板投资款200万计入实收资本,并缴纳了实收资本印花税。2023年3月份要转让股权,因帐面净资产余额大,要缴纳个税较多。老板让把实收资本转入其他应付款,请问税务上有哪些风险?现在可以修改2022年12月资产负债表吗?

2023-03-28 20: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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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20:10

你好,严格来说做了实收资本,不随能随便减少的,可以去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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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严格来说做了实收资本,不随能随便减少的,可以去修改的。
2023-03-28
您好!是的。你这个没有利润,不用交其他税
2022-01-21
t同学你好 交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
2022-05-15
国税函〔2009〕312号解读与案例应用 一、国税函〔2009〕312号核心内容 国税函〔2009〕312号文明确了一个原则: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这部分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案例分析与应用 1.企业背景企业在2021年通过股权转让实际控股,注册资本4100万。名义上未实缴,账面上其他应收款挂2597万,实收资本2600万。期初建账时实收资本处理为零。 2.2023年度借款及利息情况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利息支出。 3.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分析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需要比较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在本案例中,企业注册资本4100万,但实收资本被处理为零(尽管实际有2600万实收,但账面为零)。假设应缴资本额即注册资本4100万,实缴资本额为零(按账面处理),则两者差额为4100万。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的利息支出,根据规定,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4100万)应计付的利息部分,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总结 基于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和本案例的具体情况,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导致该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2024-06-07
你好,不认可,会根据你账面净资产×90%计算确定
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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