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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经过协商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济南食品公司为公司提供基础设施,经过计算出资30万元B打算从银行借资,C因为大学期间学习食品健康专业并且实习的时候从事过食品安全管理作等工作,打算以能力作为出资,计算评估后为20万元。三人商议后计划公拟不设董事会,由A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B担任公司的公司成立后运行良好,公司管理运行和计划的不一样,在2020年初公司人员大量增加,成立了股东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轨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性质一样的食品公司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又聘请了一位公务员作为兼职监事与B一同工作。2021年因为发展业务的需要,依法成立了食品公司的青岛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讼至法院,对方以青岛分公司是食品公司的分公司为理由,要求济南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2.济南食品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3济南食品公司一开始商议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公司聘请总经理和兼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2-11-01 22:3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11-0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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