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差额部分计入销售折让。冲减收入和应收账款
老师,我们上个月提前来开了几十万的发票出来,现在确定的应收金额要比开的发票金额少一万多,请问这要怎么处理呢?今天就要把票给客户,不然对方不打款
客户欠我们应收款还有一万多未付款,但是客户直接说不要票了,合计销售金额十多万,直接尾款也不打了,这怎么处理呢?
上月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打款过来直接扣减不合格品,收款金额跟发票金额对不上,要怎么处理?
上月开发票给客户,这个月客户打款过来直接扣减不合格品,收款金额跟发票金额对不上,账务要怎么处理?
老师,客户的合同是45300,开票开成45500,客户打款过来也是合同金额45300,发票跨月了,这个中间的差额我能这个月开负数发票过去吗?,还是怎么操作
老师那代账公司把餐饮员工的工资做到劳务成本,然后为了防止成本倒挂一直不结转,劳务成本期末余额比较大,这样合理吗?最准如果公司注销,怎么处理劳务成本
老师,我看代账公司把餐饮业的工资做到了劳务成本,然后为了防止成本倒挂,劳务成本一直都没有结转过,(因为老板隐瞒收入)这样是不是不合理,其实餐饮员工的工资是不是也可以都计入费用啊,费用大不会出现成本倒挂,没什么风险吧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经营一个项目.(双方公司都是建筑劳务)甲公司把合同给签订了.乙公司给甲公司签订一个合作协议.然后投资款可直接打给甲公司吗..税务这块有风险吗.税务应该怎么做账
老师,汇算清缴把去年暂估的成本全部调增了,还用做凭证吗?
老师,公司没有电子章,请问要做业务电子章怎么做?我们有实物的业务章,公章。反正就是没有电子章
老师关键是餐饮业当天的收入是第二天一笔进入银行的,做了预收账款,然后有些开发票了就做了主营业务收入,冲减了预收,还有一部分不开发票,要做无票收入把预收冲减了,就不知道附件附啥了呀,我觉得自己要是能开个无票收入的发票做附件,要好一点吧,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经营一个项目.甲公司把合同给签订了.乙公司给甲公司签订一个合作协议.然后投资款可以直接打给甲公司吗..
账面有房租的待摊费用,还有另外的长期待摊费用,小规模所得税汇算填写的表里只有长期待摊费用,那待摊费用要填吗?
老师,无票的收入可以自己开无票收入的发票吗?从哪里可以开,作为附件,冲减预收账款
老师前期收款记了预收账款,后面也不开发票了需要把预收转无票收入,你让我附和对方单位的合同,这不现实啊,比如餐饮业,怎么附合同
入账比如: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65 借:银行存款 508.50 贷:应收账款 508.50 借:销售费用—折让56.5 贷:应收账款 56.5 是这样子么?
怎么从收入啊
开具红字发票的话,销项税也可以抵减的。
账上是这么做了么
只是冲发票部分金额,也是对应填冲原来的发票号么?
对销售确认后发生的销售折让行为,税法规定可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按照47号公告相关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则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此时并未规定对销售折让必须与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