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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财产价值,管理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支持? 50抵100 对破产企业岂不是更好吗

2022-08-10 15: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8-10 15:08

对于破产企业肯定是更好啊,破产企业就是没办法还钱了,损失的就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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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239 追问 2022-08-10 15:09

对呀,为什么管理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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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8-10 15:12

你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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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239 追问 2022-08-10 15:13

笔上面的那句话,不是很懂

笔上面的那句话,不是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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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8-10 15:15

就是它本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时候管理人提出异议,法院肯定不支持啊。但如果说它是属于后面这种情形。这债权人他自己就愿意放弃自己的这一部分收益来进行底层,那么这个时候你管理员你凭什么有意义呢?人民法院就支持这个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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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对于破产企业肯定是更好啊,破产企业就是没办法还钱了,损失的就是债权人。
2022-08-10
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如果用于抵销的债权数额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的价值,那么这种抵销就不被允许了。 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100万元,而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价值为80万元。如果该债权人想用这100万元的债权去抵销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那么其中80万元的抵销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这部分没有超过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而超出的20万元(100万元 - 80万元),由于大于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就不能进行抵销。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债权人通过抵销行为获得超出其应得的利益,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公平进行。
2024-07-12
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某银行的抵押财产突然被其他法院查封,因要维护司法公信力,此处的查封行为是司法行为,当然对抗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所以,对抵押权人提出的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2023-11-19
亲,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别除权(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设立在破产人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包括保证债权,所以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10-28
你好同学!债务人还债对,但应向管理人还债,而不是向债务人还债哦。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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