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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佳向胡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涂佳的姐夫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借款到期后,涂佳无力归还,胡泉于次月25日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王成钢于以拒绝,并表明理由: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在期限己过,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请你为胡泉撰写起诉状,或者为王成钢撰写答辩状

2022-06-16 13:1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6-16 13:28

同学你好,王成钢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是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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