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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张某与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5月10日向张某交付某型号电动三轮车10辆,货款共计2万元,甲公司将货物运到张某指定的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由甲公司承担张某签订买实合同后,4月10日与张某签订了合同张某与李某约定李某于4月1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情还本金利息500元当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面押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一台家用DV机质拌给李某做担保。4月15日,李某交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称因其弟操办婚事使用D机,10天后再移交,李某答应4月2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台D机做质押担保,张某与王某约定,到期不能还款该DV机印归王某有,并当场将DV机交给王某5月1日,甲公司来函告知张某,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且成本加,张某如果货,需增加10%的款项。张某不允,遂诉至法院。9月份,,李某的款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张某迅速将白DV机交给作为保,张某如实相告,称台DV机已交给某了质担保李某还称,她根本无力偿还借款并要求李某延长半年借款期限,被李某拒绝李某找到王某,要求将台DV机交给他保管,被王某拒绝李某于10月20日以张某、王某为被告告

2022-05-19 20:5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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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09:24

你好,同学,你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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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vw67 追问 2022-05-20 09:27

(1)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如何解决?(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成立?质权是否生效?(3)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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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20 09:32

(1)张某与甲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种子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李某-直未占有质物。 (3)该合同中关于流质的约定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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