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涂佳向胡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涂佳的姐夫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借款到期后,涂佳无力归还,胡泉于次月25日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王成钢于以拒绝,并表明理由: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在期限己过,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问:1本案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2.若担保到期后,涂佳打算延期一年还款,胡泉也同意,并打电话要求王成钢继续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成钢当即表示同意。事后涂佳无法偿还借款,王成钢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请问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2022-04-21 11: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4-21 13:37

1,承担 2,承担 你这里这个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