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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佳向胡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涂佳的姐夫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借款到期后,涂佳无力归还,胡泉于次月25日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王成钢于以拒绝,并表明理由: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在期限己过,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问:1本案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2.若担保到期后,涂佳打算延期一年还款,胡泉也同意,并打电话要求王成钢继续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成钢当即表示同意。事后涂佳无法偿还借款,王成钢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请问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2022-04-21 11: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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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13:37

1,承担 2,承担 你这里这个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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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王成钢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是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个不用承担的。担保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口头续保的担保人不再担责
2022-04-21
1,承担 2,承担 你这里这个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2022-04-21
同学你好,王成钢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是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022-06-16
你好,同学,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2-05-20
1.李某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2.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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