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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于2021年8月份发出烟叶1批,实际成本为30000元,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9月份有关情况如下:(1)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200斤,支付加工费7800元、增值税1014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厂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2)车间领用加工收回的烟丝50斤,继续加工生产卷烟(3)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40斤,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33900元(4)销售卷烟10标准箱,开具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为150000元(每条烟60./x-)。发生运费,取得增值稅专用发票(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金额为2000元。其他资料:卷烟厂8月份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4000元要求计算(乙类卷烟税率36%,150元/箱。烟丝税率30%(1)卷烟厂9月份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2)卷烟厂9月份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的消费税额是多少?(3)卷烟厂9月份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的消费税额是多少?

2022-04-19 16:4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4-19 17:25

业务3这里的运费金额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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