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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4万、3万、10万和劳务作价的2万出资成立一合伙企业a,从事商贸业务。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后甲、丙又与戊于2016年1月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b,同样从事商贸业务。根据上述案情, 请问:1.台伙企业a的法律性质如何?为什么?(5分)2.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5分)

2021-08-2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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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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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10:57

1.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中有有限合伙人,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 2.不合法,有限合伙企业得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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