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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公司新成立是认缴200万元,认缴期限是2025年前出资完成,请问现在公司到银行贷款,这些贷款利息支出费用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2021-03-10 21:3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3-10 21:3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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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403 追问 2021-03-10 21:42

那就是说在2025年前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吗?在2025年以后的贷款利息支出就不可以据实扣除,老师是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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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3-10 21:44

200万是2025年一次性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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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403 追问 2021-03-10 21:45

是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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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3-10 21:47

那就是说在2025年前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吗?在2025年以后的贷款利息支出就不可以据实扣除,老师是这样理解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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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021-03-10
你好在认缴期内可以的。
2022-06-20
您好,如果全部出字的话,利息是可以全部扣除的。
2022-05-15
您好,是不可以扣除,因为这个是股东需要出资
2021-08-28
第一个不需要填写,在这里面的调整的话,在其他里面 第二个有发票的可以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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