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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企业销售大型专用设备,合同条款:订立合同时收取货款的30%定金,并在收到定金时按照设备全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半年后2017年7月份设备交付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并收到设备价款的60%,剩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两年后没有质量问题客户才付清余款。到现在2020年底,设备使用良好,客户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清10%的质量保证金,市场部评估收回质量保证金的可能性已经极底,应该如何账务处理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公司这样的客户比较偏多,在订立合同时就预估有极大的风险收不到最后的10%的质量保证金,可以一直不确认这10%的收入吗?

2021-01-09 21:1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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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0 07:56

你好,不可以不确认收入,因为你已经全额开票了,但是可以做坏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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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可以不确认收入,因为你已经全额开票了,但是可以做坏账处理
2021-01-10
你好,同学。 可以的,按90%确认收入。
2021-01-09
你好,学员,稍等一下的
2022-12-03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07-09
你好,学员, 借库存现金2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60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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