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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公司是做设备监理的国内企业,我们这的客户大部分是国内客户,也有少部分是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因为我们过去成本太高,就找了客户当地的监理服务商帮我们去做检验服务,然后我们付款给服务商。这个业务链条里面,我们从客户那里收取服务费做未开票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和所得税,那服务商作为境外企业,在境外帮我们检验设备,我们需要帮他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请勿重复接单

2024-11-01 18:5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11-01 18:56

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范围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如果完全在境外发生,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在本题中,境外服务商虽然在境外进行设备检验服务,但其服务的最终受益方是境内企业,且该服务与境内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那么境内购买方(即你公司)在接受服务时,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判断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劳务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服务商为你公司提供设备检验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那么你公司作为支付方,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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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55 追问 2024-11-01 19:02

那么2016年财税36条和53条政策我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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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55 追问 2024-11-01 19:03

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为什么要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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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1-01 19:03

同学你好 对于 2016 年财税 36 号文和 53 号文的理解,要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和税收法规的整体体系来把握。36 号文主要规范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明确了应税行为的范围、纳税人、税率等重要内容;53 号文可能涉及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的税收政策调整,需要根据具体条文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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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55 追问 2024-11-01 19:05

我们就是做设备监理的,境外代理商也是做设备监理,不符合这个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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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1-01 19:08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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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55 追问 2024-11-01 19:09

53号公告针对的不就是工程监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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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1-01 19:12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对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做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其中,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属于在境内的纳税范围,但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了一些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例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关键在于确定应税行为是否 “在境内”。 在这个问题中,境外单位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其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符合 53 号公告中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规定,因此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于财税〔2016〕36 条和 53 条政策的理解如下: 财税〔2016〕36 号文: 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该办法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概念和规定,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是对营改增试点中有关征管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其中规定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一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例如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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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55 追问 2024-11-01 19:17

不用长篇大论,就简单回答,按照我题干表述的情况,到底需要不需要帮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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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1-01 19:18

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一般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结合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这种情况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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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你提到的境外服务商,如果他们提供的服务是在境外进行,且不涉及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那么按照中国现行的税法,你们公司支付给境外服务商的费用,一般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这是因为境外服务商并没有在中国境内产生经营所得,所以不适用中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2024-11-01
你好!对于你们支付给境外服务商的费用,通常不需要在中国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因为服务是在境外完成的,境外服务商不构成在中国的税务居民,也没有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所以不涉及中国的税务义务。不过,建议还是根据具体合同条款以及服务内容再做判断。
2024-11-01
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范围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如果完全在境外发生,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在本题中,境外服务商虽然在境外进行设备检验服务,但其服务的最终受益方是境内企业,且该服务与境内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那么境内购买方(即你公司)在接受服务时,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判断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劳务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服务商为你公司提供设备检验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那么你公司作为支付方,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2024-11-01
如果是境内发生的,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如果是在境外的业务,你最好问下你税务局,大部分税务局要求给他代扣代缴增值税
2024-11-01
您好,需要的,相当于我们接受了这个服务,还有附加税也要交的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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