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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给乙约定2014年3月前还清本息,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1日后到期,一并没有还款。到了2017年4月1日,在此期间以一直承诺过段时间还款,甲也同意,请问这个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有没有过?

甲借款给乙约定2014年3月前还清本息,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1日后到期,一并没有还款。到了2017年4月1日,在此期间以一直承诺过段时间还款,甲也同意,请问这个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有没有过?
2024-10-01 14:5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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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15:03

一般来说,丙的连带保证责任期已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本题中,主债务履行期限是2014年3月前,那么从2014年3月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到2014年9月保证期间就已届满。 虽然在此期间乙一直承诺过段时间还款且甲也同意,但这种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还款时间的重新约定,通常并不能延长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所以到2017年4月1日,距离保证期间届满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丙的连带保证责任期大概率是已经过了。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丙主张过保证责任,则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丙可能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但从本题所给信息看,没有这方面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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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2022-06-14
1,承担 2,承担 你这里这个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2022-04-21
同学你好,王成钢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是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个不用承担的。担保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口头续保的担保人不再担责
2022-04-21
同学你好,王成钢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是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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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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