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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型以物抵债VS物权法中的抵押 想问下: 1)抵押合同成立的时点:因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抵押权设立:动产及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不动产:登记时设立; 3)物权设立:普通动产/特殊动产/土地经营权:登记时物权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时物权一并设立; 以上三点总结对吗?

2024-04-25 15:5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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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5:58

您所总结的三点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需要注意,抵押权的设立与物权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时间和要求上可能有所不同,且都需考虑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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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总结的三点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需要注意,抵押权的设立与物权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时间和要求上可能有所不同,且都需考虑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影响。
2024-04-25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民法典的规定
2022-04-10
同学,你好!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因为抵押是不需要交付抵押物的,比如你抵押一辆车,车子你可以继续使用,如果还按前面规定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那就不是抵押而是质押了。质押是需要交付的,而质押只能在动产上设立,不动产不可以设立的。这样就形成一个逻辑闭环了。
2021-12-1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4-04-19
如果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那么在抵押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能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此时,由于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能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相反,如果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那么登记信息将公示于众,第三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了解动产上已设定的抵押权情况,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的理解可以概括为:由于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制度。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可以对抗未经查询登记信息的第三人。这种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动产抵押的灵活性,又维护了交易秩序和公平原则。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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