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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小型微利企业怎么判断

2024-03-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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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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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6:27

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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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573 追问 2024-03-04 17:24

好的,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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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3-0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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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2024-03-04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2-06-07
你好!**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进行判断**。以下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些关键的介绍: 1.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是判断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基本门槛Θic-1Θ。 2. **行业限制**:企业从事的业务需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这意味着某些特定行业可能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Θic-1ΘΘic-2Θ。 3. **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如果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Θic-1Θ。 4. **汇算清缴时点**: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具体来说,若企业在汇算清缴后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则可以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享受相关减免政策Θic-2Θ。 5. **新设立企业的判定**: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果符合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条件,可以暂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享受减免政策。这一规定旨在帮助新企业减轻初始阶段的财务负担Θic-1Θ。 6. **更正与调整**:在新设立企业首次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如果发现之前的预判错误(即原本认为是小型微利企业但实际不符合条件),则不需要对已经享受的减免进行更正。这条规定简化了行政流程,减轻了企业的负担Θic-2Θ。 此外,在了解以上内容后,还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项: - 在享受减免政策前,企业需要自行评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 - 对于已享受减免但后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需要注意政策的调整,避免因不符合条件的享受而产生额外的税务风险。 -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考虑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优势,合理规划税务事项,以降低税负并促进业务发展。 综上所述,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关键在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所处行业的标准。同时,企业应当关注税务总局的最新公告和解读,确保在享受税收优惠时符合所有相关规定。这不仅有助于合法享受政策红利,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税务合规。
2024-05-27
您好!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满三万的可以申请免税。小微企业是指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企业。
2023-04-0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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