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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乙即将车交付于甲,其余款项由甲分三次付清,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收到甲交付的10万元车款后,乙将车交付于甲,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并约定由丙直接向甲请求返还该汽车。丙向乙付清30万元车款后即向甲请求交付,方知该汽车已被甲出质给不知情的债权人丁,丁因保管不当致车毁损,遂将汽车送戊修理厂维修,因丁无力支付8万元维修费,汽车被戊修理厂扣留。丙向戊修理厂请求返还汽车遭拒,遂提起诉讼。 诉讼发生时,该汽车上存在的有效物权包括(  )。 A.甲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B.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 D.丁对该汽车的质权

2023-10-26 21: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0-26 21:17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 (1)选项ABC:甲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乙对汽车的所有权由丙继受取得;(2)选项D:丁不能善意取得质权;(3)选项E:戊善意取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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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706 追问 2023-10-26 21:19

D选项,丁对汽车的质权,如果出质人以不是自己的财产出质的,质权人会因为没有检查登记,没有发现财产不是出质人的,导致质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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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706 追问 2023-10-26 21:19

答案我也有,看我上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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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0-26 21:22

质押原则上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有的质权需要登记,《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44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向登记机关(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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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706 追问 2023-10-26 22:45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如何理解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以举例说明吗?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如何理解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以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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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0-26 22:48

学员,请遵循平台一答一问的规则,你可以把问题重新发送,谢谢理解,给你带来不便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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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 (1)选项ABC:甲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乙对汽车的所有权由丙继受取得;(2)选项D:丁不能善意取得质权;(3)选项E:戊善意取得留置权。
2023-10-26
您好老师正在看题目
2023-11-04
你好,同学,问题是什么?
2023-10-22
同学你好 请补充完整
2023-10-27
您好,麻烦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方便老师解答,谢谢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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