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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为一食品加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均已进行用途确认。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增值税额4.5万元,当月生产领用该农产品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食品。则A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2023-10-19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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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13:32

借原材料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 贷银行存款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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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材料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5 贷银行存款55
2023-10-19
借:原材料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 贷:银行存款 54.5 借:生产成本 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5 贷:原材料 50
2023-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购进的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已知A企业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农产品的金额为:50万元 已知A企业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农产品时,甲公司收取的增值税额为:4.5万元 A企业购进的农产品中,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为: 50 times 13% = 6.550×13万元 因此,A企业领用该农产品时,应当按照领用的数量和扣除率计算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1.5万元所以,A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借:生产成本 43.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贷:银行存款 50
2023-10-19
第一个借原材料54.5-5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50*10% 贷银行存款54.5
2023-10-1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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