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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段话怎么理解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023-07-07 16:3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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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16:40

您好,是不理解这个责任划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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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171 追问 2023-07-07 16:41

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段话,为什么股东未履行是和董事和管理员有关,和另外两个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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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7-07 16:46

是这样的,因为董事和高管,这俩是要有监督和督促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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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是不理解这个责任划分是吧
2023-07-07
比如公司由张三发起设立,后面来了股东李四,王玉,李四应出资200,但未实际出资,其他人都实际出资了,如果公司欠人钱,在用公司现有金额还了还是不够的情况可以要求张三给那200,张三再找李四追偿
2022-02-12
您好,对的,过了这个时效是不受理的
2023-07-07
你好,您提到的两个规定中关于“董监高”连带责任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不同版本或不同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的定义和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解释,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违反规定将已缴纳的出资款项或资产转移出公司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损害到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第一个规定中,提到“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到“监事”,可能是因为在该规定的具体情境或法律解释中,监事并不被认为是直接参与或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人。 然而,在第二个规定中,明确提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监事”被明确纳入了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这可能是因为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监事在防止抽逃出资方面的职责和责任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至于应该按照哪个规定来执行,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同一问题有了更明确或更严格的规定,那么应该优先适用新的规定。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某个规定的适用条件更为吻合,那么也可能选择适用该规定。 总之,在处理涉及“抽逃出资”和“董监高”连带责任的问题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
2024-04-30
选项D不对的原因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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