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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是否成立 (1)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抗辩成立)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问题: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的抗辩 这里的抗辩是否成立,主要是不是针对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主体,即信披义务人的董、监、高和证券服务机构?而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即信披义务人,根本没有抗辩的机会,对吗?对于承担“过错责任”的主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人员,则是由中国证监会举证证明其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以也不存在抗辩?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023-10-31 09:0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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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09:04

您的理解基本正确。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抗辩主要是针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主体,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这些主体可以通过提出抗辩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避免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他们没有抗辩的机会。这是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发生了违法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承担“过错责任”的主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人员,他们的违法行为是由中国证监会举证证明的。如果证监会无法证明他们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些主体在面对虚假陈述的指控时,也存在一定的抗辩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具体的抗辩情形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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