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22年 要区分小规模期间 和一般纳税人期间的; 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做销项税; 之前小规模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您好,公司2020年12月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但是2021年1月做账的时候发现,2019年12月的时候确认的收入,有一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免交增值税的,这一笔当时应当做账,是不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80 贷:营业外收入 5280 2021年做分录调整,是不是这样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80 还是说, 贷:本年利润 5280
21年12月开的专票,45000元,这里面有2.5万,是属于22年1月份的,甲方要22年再付款,现在退回来了,要重开一个2万的。这个分录哪种是对的。 ①原分录反方向做。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收账款 ②是原分录红字冲回?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红字)? ③是不放主营业务收入,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请问正确的分录如何写。21年计提的所得税是否需要更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2021年4月,甲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经营第三个月。当月末,有关账户的增值税相关账户余额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50万贷方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进项税130万借方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5万借方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5万贷方余额(1)计算一下当月应交增值税?(2)假设当月末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编制会计分录;实际缴纳50万,编制会计分录。(3)编制当月少交或多交增值税的,结转会计分录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4月,甲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经营。第三个月当月末,有关账户的增值税相关账户余额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余额25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余额借方余额130万,已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余额75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贷方余额15万。1.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2.假设当月么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请编制会计分录;实际缴纳增值税50万,请编制会计分录3.编制当月少交或多交增值税的结转会计分录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4月,甲公司开始正式生产经营。第三个月当月末,有关账户的增值税相关账户余额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余额25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余额借方余额130万,已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余额75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贷方余额15万。1.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2.假设当月么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请编制会计分录;实际缴纳增值税50万,请编制会计分录3.编制当月少交或多交增值税的结转会计分录
请问老师,税审就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吗?
老师,租赁合同里有多项单独租赁合同,大原则是分拆来单独处理的,但承租人满足条件可以选择简化处理,选择简化处理的租赁合同中有租赁和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合并为租赁,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老师好,帮看下下图右边那个发票的,有什么用的,没看到会计分录有体现的哦
老师,租赁合同里有多项单独租赁合同,是不是必须要拆分多个租赁合同来单独处理的,又说承租人可以选择简化处理,租赁合同中有租赁和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合并为租赁,请问这个简化处理是建立在已经拆分之后的简化还是拆分之前的,没太理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
老师你好,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不是一月15日前申报上一年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公司1月20日才发放12月份的工资,这个怎么申报?
老师,我现在才收到一些24年9月、10月、11月、12月的专票和普票,我24年12月的账已经结账了,但是可以反结账,我把9月的发票入在24年12月?24年第四季度的就入在25年?因为在实操中好像去年第四季度(24年10、11、12月)的成本发票可以入在本年(25年)1月份,因为成本、费用的入账,开票与入账的跨度在三个月以内都是合理的。
请问老师,24年9月份的一些专票我现在才取得,发票不能跨年,那我该怎么办?
请问老师,在实操中去年第四季度(24年10、11、12月)的成本发票可以入在本年(25年)1月份是吗?
由郭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老师过年好!我想跟我们会计同步做单位的账,想自己尝试一下做账,那么现在我要问会计要哪些数据?或是需要做什么,希望老师给我一个思路!谢谢!
收到的专票呢,也要区分吗,小规模时期收到的不能做进项吗
你好; 是的;也得区分来做账的;
那之前收到的专票,现在申报增值税时候不能抵扣吗
你好; 是的;之前小规模期间发生的; 不抵扣的
有规定吗?老师
你好; 这个有的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谢谢老师
不客气的; 满意请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