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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应该是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吗

2023-03-25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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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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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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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
同学你好。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案件而采取的救济程序,它们不会影响行政决定的履行。 2、在执行行政决定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对行政决定的效力没有直接的影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案件而采取的救济程序,它们不会影响行政决定的履行。 在税务征税方面,如果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纳税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进行救济。但是,在执行行政决定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提出异议,但是不能因此而停止执行。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只有在复议或者诉讼结束后,才能根据判决结果执行相应的行政决定。
2023-10-21
您好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及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不论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还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规定的“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亦或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均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在关于税务机关自力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上,《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文义理解和表达习惯,两个之间是用“或者”连接的,即表示两种方式是允许任一选择且无先后之分的。
2023-11-12
勤奋努力的学员您好!参考一下。 C无依据是说没根据,就是说做的这个决定站不住脚,不成立,需要进行撤销才取消效力。而无效是本身就无效,不需要撤销。 D驳回申请,就是相当于检查形式,不符合要求,需要退回去重新提交申请。而裁定,是已经接受审理了,做出来的判断。
2023-11-15
同学你好,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裁定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
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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