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如果可以明确属于研发开支的,可以加计扣除 如果这个划分不清或不能足够证明研发的,就不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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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回答我已经在问题中阐述了,我要知道的是税务认可的,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的认定标准和摡念,具体是怎么样的?不是说要提供哪些资料来证明,才可以做相关的研发支出的账务处理?
像这种笼统的理论性的话,我也是知道的,但就怕税务部认可,要从实务的可操作角度来说
 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需准备研发支出辅助账,据此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其他资料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资料根据前面要求准备 你备案资料可以证明就可以
根据第3条的解释,是不是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因为根据税法就算研发失败了,那么产生的费用也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认可,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编造一些资料出来并不是什么难事。
需要的,一定是科技局备案的合同资料才可以
比如说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的决议文件,这个都是从企业得到的
对的,这个都是自己签订和确认的
那我是否可以理解为账务处理上是否能够记录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是否已经得到了科技局的登记认可证明,并且企业辅助提供了相关的佐证资料?
我觉得是要有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才能作为一种有效的有说服力的证明,企业作为能够加计扣除的既得利益一方自身提供受益的证明,本身就不是很合理。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就是你这里能够税前扣除,他实际上是需要两方面的佐证,第一次企业提供了一些能够证明这个业务真实性的一些资料,以及其他方,也就是第三方的佐证,那么第三方就是相关的一些科技局或者是其他主管部门的一些认定。
这两方面的资料是都需要具备是吧?
对的呀,就是需要准备的资料,就在前面给你的第二个回复里面,分别有七部分的资料,你可以具体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