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请问一下,这个B选项,不是有例外,一般共同共有是不能分割,但是有一方特别危困时,可以请求分割吧。就像夫妻共有房产,一方生病,需要医药费时。而这个题的总结 就是,无论是共同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对外连带债权和债务,但对内按份可以按相应比例进行追偿?

老师:请问一下,这个B选项,不是有例外,一般共同共有是不能分割,但是有一方特别危困时,可以请求分割吧。就像夫妻共有房产,一方生病,需要医药费时。而这个题的总结 就是,无论是共同还是按份共有,都是对外连带债权和债务,但对内按份可以按相应比例进行追偿?
2022-11-15 10:5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11-15 11:12

尊敬的学员您好,b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尊敬的学员您好,b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022-11-15
同学你好!这里可以这样理解,这里的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是指婚后的财产,婚前协议可以约定,但只能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还是共同共有哦
2023-10-28
一、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含义 在婚姻关系或某些合伙关系中,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也由各自承担。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负债应该由其个人负责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二、债权人知道财产分别所有约定时债务为个人负债 例如,夫妻甲和乙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用于自己的个人投资,丙在借款前明确知道甲和乙之间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丙只能向甲追讨债务,不能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因为丙在知晓财产分别所有约定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向甲个人提供借款,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三、债权人不知道财产分别所有约定时可能属于共同债务 再以夫妻为例,同样甲和乙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但甲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如购买家具、支付孩子学费等,而丁在借款时不知道甲和乙之间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此时,如果甲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丁可以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甲和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为从丁的角度来看,甲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丁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对于合伙关系也类似,如果合伙人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但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债务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若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且借款用于合伙企业的共同经营活动,可能会被认定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债务。
2024-09-24
同学您好: 您的理解在大致是正确的。 共同承担强调多个主体共同分担责任,但内部如何具体划分责任份额可以由他们自行协商或依照约定。 连带责任则侧重于对外,债权人具有更大的主动权,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务,而连带责任人不能以内部的责任份额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2024-08-27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管理人可取回物的情况: 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前,若出卖人破产,出卖人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取回标的物。这是因为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 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管理人也有权取回标的物。 管理人不可再取回物的情况: 买受人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此时,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管理人无权取回。 合同被合法解除但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被解除,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标的物已交付,可能视为买受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出卖人管理人无法取回。 二、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的行使: 管理人有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进行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买卖双方应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这是撤销权的直接法律后果。 价款的性质区分: 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且管理人撤销该交易时,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通常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这是因为该债权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不直接服务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增值或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若交易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且管理人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撤销该交易,买受人请求返还的价款可视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特殊规定:如您提到的,某些情况下,即使交易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但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如直接规定为共益债务或基于公平原则),买受人请求返还的价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总结 取回权:主要关注所有权归属及买受人付款情况。 撤销权:涉及交易合理性的判断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债权性质:需结合交易时间、破产程序阶段及法律规定,区分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
2024-07-14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