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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本题中的解析,但第三人不得变更待定的相对人是什么意思?委托合同中,第三人可以让委托人或受托人来负责,选定其中一个就不能再向另一个追责吗?另外这个最后面的解析我没懂是解说哪个选项?

老师:本题中的解析,但第三人不得变更待定的相对人是什么意思?委托合同中,第三人可以让委托人或受托人来负责,选定其中一个就不能再向另一个追责吗?另外这个最后面的解析我没懂是解说哪个选项?
2022-11-14 16:0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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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6:15

尊敬的学员您好!请稍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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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11-14 16:22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汪)或者委托人(吴)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昊天公司)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意思是选定汪或吴其中的一个,不得变更)。 选项D错误。(最后一句是说的d,应该是有权利)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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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同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将轿车卖给丙的行为有效,且丙受让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关于抵押物转让中的“通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义务是程序性义务,而非决定性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抵押物的转让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则抵押物的受让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抵押物的转让侵犯了抵押权人的权利)来对抗抵押权人。但是,如果抵押物转让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对转让价款进行提存或者要求对价款进行提存或者要求设立提存账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该约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也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则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题中,虽然甲乙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无效。因此,丙可以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选项。
2023-10-26
同学您好: 您的理解在大致是正确的。 共同承担强调多个主体共同分担责任,但内部如何具体划分责任份额可以由他们自行协商或依照约定。 连带责任则侧重于对外,债权人具有更大的主动权,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务,而连带责任人不能以内部的责任份额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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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同学你好,你理解的对。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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