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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李元芳问狄仁杰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李元芳将于同年6月1日前归还,但到2020年1月1日李元芳仍未还钱,于是狄仁杰于1月8日催要欠款,李元芳表示两个月后绝对归还欠款。4月15日,狄仁杰再次到李元芳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楼空。2022年9月1日,狄仁杰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于是当天准备乘坐地铁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前一班地铁竟然发生爆炸,导致唯一一条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直到9月5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狄仁杰在9月10日去法院提起诉讼。9月30日,李元芳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表示,借款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该借款无需归还。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各个节点应该如何认定?(2)李元芳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022-10-11 16: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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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17:07

同学, 你好,计算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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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各个节点认定如下: 一、诉讼时效起算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20 年 6 月 1 日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节点 2021 年 1 月 8 日,狄仁杰催要欠款,此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 1 月 8 日重新计算三年。 李元芳表示两个月后绝对归还欠款,相当于双方对还款期限重新进行了约定,但该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元芳未还款,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节点 2023 年 9 月 1 日,狄仁杰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当天因前一班地铁爆炸导致唯一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9 月 5 日道路重新接通,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李元芳拒绝还款的理由不正确。原因如下: 虽然从 2020 年 6 月 1 日起算诉讼时效,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2021 年 1 月 8 日的催款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2023 年 9 月 1 日出现不可抗力导致道路无法通行,诉讼时效中止,9 月 5 日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狄仁杰在 9 月 10 日去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李元芳以借款时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有效期为由拒绝还款是不正确的
2024-10-14
同学, 你好,计算当中。
2022-10-11
正常诉讼时效是2019.6.1-2022.6.1, 2020.1.8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020.1.8-2023.1.8
2023-10-16
您好!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2020.3.10开始算,有效期3年,也就是2023.3.10为止,2022.11.1发生在截止日前六个月,所以此时诉讼时效中止,2022.11.11诉讼时效恢复,终止日期延长到2023.3.20 限制人生自由这里应该不会导致终止,这个还要确定下,上面的答案您参考下吧
2021-11-24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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