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好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简单说退还10万元后相当于是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题中实际损失25万,剩余价值5万元。换言之不能通过保险合同再挣钱。
老师,看到一个老师答疑举例了一个现金赔付的例子“保险公司帮助W企业联系好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把应付给W企业的赔偿金直接支付修理厂,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修理厂发票是开给谁呢?开给客户吗? 表格里的两种赔付情形,保险公司的资金最后都是给修理厂,你其实没法判断是保险公司联系修理厂修车、还是保险公司帮助客户联系修理厂修车。 所以,我可以理解为修理厂发票开给客户就是现金赔付,开给保险公司就是实物赔付对吗? 保险公司两种赔付方式可能金额是一样的,但是一个可以抵扣进项税,一个不能,是因为现金赔付,是给客户抵扣了进项税,所以才说保险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对吗?还是说现金赔付发票也可能开给保险公司,但是就是不能抵扣,如果这样,是为什么呢,感觉没道理啊?
我们今年是第一年申报加计扣除,原本可以退税1521929.07*0.25=38.04万,但因为税务要查账,说退1万多就不用查账,超过就要查账,所以我们就在加计扣除上把50行的金额从原1070664.61调至3046000.37 使最后51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变成了40427.25,只能退40427.25*0.25=10106.81然后高新申报的中介人员说今年高新是机器打分系统。里面说了按最小分值的测算研发费用,这会导致高新研发费用不达标 现在企业在高新评审中会遇到一个问题:评审专家问题,账面上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差异过大,基本是全部剔除,会问你研发费用是否合格 从而引起研发费用真实性问题 就会对高新申报有影响是这样吗,(高新说我们高新申报要在2022年11月份才办下来)
老师这个我最开始理解是只能赔30,因为总共就值30.书上是最高额不能超保险金额40.我想问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不是超过部分无效吗?
关于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盘亏,我是这样子理解的,请老师帮忙判断: 1.如果是合理损耗,那就是总价不变,数量减少,单价提高,合理损耗是计入存本,并没有什么影响。 2.如果是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先按照总金额和总数量入账,之后按照缺少的那部分的金额和数量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到审批后,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为其他应收款。 3.不知原因的,先按照总金额和总数量入账,之后按照缺少的那部分分金额和数量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到领导审批后,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为管理费用。
关于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盘亏,我是这样子理解的,请老师帮忙判断: 1.如果是合理损耗,那就是总价不变,数量减少,单价提高,合理损耗是计入存本,并没有什么影响。 2.如果是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先按照总金额和总数量入账,之后按照缺少的那部分的金额和数量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到审批后,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为其他应收款。 3.不知原因的,先按照总金额和总数量入账,之后按照缺少的那部分分金额和数量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到领导审批后,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为管理费用。
劳务派遣,我们给对方开发票,对方还要求工资表和考勤,但是这个实发给工人的工资和发票肯定不一样,这咋办
出口电动三轮车和燃油三轮车,这个怎么确定能不能退税,还是只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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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之前会计其他收入未做销项税,,我现在需要更改,分录具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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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餐饮或零售业的投资回报率报告中,初始投资成本里包含了桌椅等固定资产,但后面又有一个设备折旧的隐性成本,这两个数据是重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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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我也是这么想的,老师这个题目是不是应该选30
可是答案没有30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又支付了合理、必要的施救费,保险公司应赔,且应在原本的损失赔偿额之外另行赔付。
可是书上那句不是赔的金额加上额外赔的累加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吗,25+5
其他内容不纠结,就纠结这个题保险金额40是合理的不,用40求的答案是33
这个另外支付的8外是不包含在额度里边的,另外支付的.保险理赔的是25万的部分
听网课说的是比方你买一辆车,车的价值是100,保险金额也是100,(价值跟保额相等),车自燃了你找个东西额外2万,车损失50,那肯定是50+2没超过100,如果保险人已经直接赔了你100.等于你额外整的东西根本没起到补救措施,不可能赔你102万,上限就是100万,这个题是保额40大于价值30,超过部分理解为无效,答案25+8=33也确实没超过40,问题是这种超额买的都是以超额这个金额算赔吗?
还有个问题就是这个车本身就值30赔了33,多的3万怎么理解
如果题目换成保险金额70万,补救的时候花了20万,25+20=45也没有超过70万,也是可以的是吧?
施救费用是单独计算的,也就是说损失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施救费用也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但是损失金额%2B施救费用可以超过保险金额。问题补充那里也是这样理解的 例如,保险金额100W,损失金额100W,施救费用100W,就赔200W; 保险金额100W,损失金额110W,施救费用90W,就陪100W%2B90W=190W; 保险金额100W,损失金额100W,施救费用150W,赔100W%2B100W=200W 可以这样理解,两种费用各以一个保额来计算,即两个保额,因此费用总和可以超过保险金额,但不能超过两个保额。
老师我听的网课讲的是100+2=102还是只赔100,这个额外的费用加上赔的费用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书上也是这么写的
额外的费用是要另外计算,但是是在跟赔付金额相加后保险金额的范围内
这个题为啥价值30的车可以跟保险公司签40万的保险金额?超额的部分不是说无效退回去吗,发生保险事故没有额外的也是最高赔30不是40不是吗,所以反推不是应该保险出事故了整个赔付最高保险金额30
你看你截图的政策上说的 ,这也是取自保险法第57条的内容。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是另外计算的,如果是你说的情况就是合并计算了。
老师有没有一种可能是我听的网课老师说错了,你说的是对的
我刚百度好像真的是两种金额
我听的网课讲的是这两个金额相加不能超过
实际应该是这个8不能超过40对吧
嗯嗯 您再考虑看看 ~
是的 那个8不超过30就可以了
是不是25不能超过30,8不能超过40?
8不超30?还是40?
8也是不能超过30.,他的比较额度也是保险额度,这个属于超额投保,不能按40去算的,应该按期正常额度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