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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债权人乙公司清偿未到期的200万元的货款。 (2)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经将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以5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 (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4)法院受理前1个月,甲公司将价值20万的财产赠与丁公司°(5)甲公司租用戊公司的设备5万。(6)甲公司借用己公司电脑设备10万。(7)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120万元。(8)合伙企业300万。该企业的目前账面财产为50万元 (3)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债权人乙公司清偿未到期的250万元的货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022-06-17 13:2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6-17 14:43

你好,题目已收悉,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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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6-17 14:57

你好,有效,但是是属于需要撤销的事项。因为在破产前一年内提前偿还,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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