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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公司状况如下:公司 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这包括一价值500万元的已抵押 给丁银行贷款的担保物。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无偿转让的140万元 财产,价值600万元的已用于对所欠企业乙的700万元货款抵押的综合办公大楼,抵押登记已办理,货款未付。另公司的部分债务如 下:欠职工工资300万元,欠税款200万元,欠自然人庚100万元, 因管理人解除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一份买卖合同而给丙公司造成120 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请求戊履行已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10万 元,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50万元,变价公司财产费 用5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资40万元。 问:上述哪些属于破产费用(30+50+5?),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10+40?)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各权利人应分别获得多少清偿?

2022-12-2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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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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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下
2023-05-29
你哈,学员,稍等一下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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