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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中国居民刘某在境内某企业任职,2020年1-12月每月应从任职企业获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任职企业每月按有关规定标准为其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从1月开始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另外,刘某2020年3月从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从乙公司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6月从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从丁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00元。已知当年取得四项所得时,已被支付方足额预扣预缴税额合计10128元,没有大病医疗及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请依照现行税法规定,为刘某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假设上述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为不含税收入)

2022-05-09 09:4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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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4:53

你好,同学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6000-2500-3000-5000)*12%2B30000*0.8%2B2000*0.8*0.7%2B30000*0.8%2B2000*0.8=116720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116720*10%-2520=9152 已被支付方足额预扣预缴税额合计10128元,应退税10128-9152=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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