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是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所以没有暂时性差异。 后面是合并报表认可公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而计税基础等于原来的账面,此时账面和计税基础不一致,会有暂时性差异。 账面计税基础一致是没有暂时性差异的,不一致会有暂时性差异。
请问下面两段话有什么区别,一会儿说计入资本公积,一会儿又计入商誉,搞不清: 1.非同控评估增值或者减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 2.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由于商誉本身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即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如果要确认,必然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由此商誉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有差异,如此形成循环,所以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是如果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此时应该调整合并时确认的商誉的金额。
这两句话有什么不一样 1.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区分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而账面价值应反映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商誉 2.非同控合并报表购买日评估增值或者减值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科目为资本公积
这两句话有什么不一样 1.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区分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而账面价值应反映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商誉 2.非同控合并报表购买日评估增值或者减值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科目为资本公积
(1)在合并情况下,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原被购买方的账面价值,而账面价值应反映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由此 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对应科目为商誉。 (2)在并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因企业合并成本固定、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 债,则减少考虑递延所得税后被购买方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 断循环状态。 请问以上(1)和(2)都是属于非同一控制免税合并的递延所得税处理方法,为什么处理方法不一样?
(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吸收合并时应税合并,初始确认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区分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而账面价值应反映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商誉。 请问上述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反映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产生暂时性差异。请问两者区别在哪里?
你好老师,公司销售商品 ,假如10万元,折后5万元,开具销售发票直接开5万元是符合规定的吗,没有在发票上体现原价和折扣价
因暴风雨损坏,一栋楼房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8,00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收到保险公司赔款25万元,已存入银行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转让甲材料需要什么会计科目
某企业投资一项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期需要3年,并需要于每年年初投入资金各1000000元,该固定资产估计可使用10年,报废时无残值,该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I日。项目于第四年投产后,每年的营业收人为8500000元,付现成本为7900000元。所得税率为40%,企业要求的最低投资报酬率为10%。(1)计算项目每年现金净流量(2)计算静态投资回收期(3)计算获利指数(4)计算该项目净现值(5)计算该项目内含报酬率
10.10销售产品100000增值税13000,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产品成本70000
已知10000✖️(1➕0.03)^20
20.2×19年至2×22年,欣然公司发生的与A非专利技术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资料一:2×19年7月1日,欣然公司开始自行研发A非专利技术以生产新产品。2×19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研究阶段,耗用原材料200万元、应付研发人员薪酬450万元、计提研发专用设备折旧250万元。资料二:2×19年9月1日,A非专利技术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至2×19年12月31日,耗用原材料800万元、应付研发人员薪酬900万元、计提研发专用设备折旧600万元,上述研发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2×20年1月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并达到预定用途。欣然公司无法合理估计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资料三:2×21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该非专利技术发生减值50万元。资料四:2×22年7月1日,欣然公司以2000万元将A非专利技术对外出售,款项已收存银行。本题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研发支出”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要求:(5)编制欣然公司2×21年12月31日对A非专利技术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
20.2×19年至2×22年,欣然公司发生的与A非专利技术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资料一:2×19年7月1日,欣然公司开始自行研发A非专利技术以生产新产品。2×19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研究阶段,耗用原材料200万元、应付研发人员薪酬450万元、计提研发专用设备折旧250万元。资料二:2×19年9月1日,A非专利技术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至2×19年12月31日,耗用原材料800万元、应付研发人员薪酬900万元、计提研发专用设备折旧600万元,上述研发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2×20年1月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成功并达到预定用途。欣然公司无法合理估计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资料三:2×21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该非专利技术发生减值50万元。资料四:2×22年7月1日,欣然公司以2000万元将A非专利技术对外出售,款项已收存银行。本题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研发支出”科目应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要求:(3)编制欣然公司2×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相关支出的会计分录。(4)编制欣然公司2×20年1月1日A非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时的会计分录。
某企业20"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20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7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00元;其他业务成本为60000元;投资收益为6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0元;发生的销售费用为5000元;管理费用为16000元,财务费用为4000元;营业外支出35000元。根据一下算一下该企业本年的营业收入
完税凭证里显示税种是其他收入,是什么项目,算不算企业纳税总额
你好 请问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那么如果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计税基础也同样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吗?请问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的异同点?
你好 请问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那么如果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计税基础也同样以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吗?--题目说的是免税的吸收合并,免税,计税基础是原账面,账面价值也是原账面,如果你说按公允,则是应税合并,应税,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都是按公允,也是没有差异的。 请问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的异同点?--吸收合并在个别报表确认具体资产负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控股合并确认长投。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果是应税合并,由于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吸收合并是免税合并,由于计税基础等于零,形成暂时性差异,但不做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无论是应税还是免税,由于账面价值反映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反映原购买方计税基础,所以都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并做递延所得税处理。 请问以上理解对吗?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果是应税合并,由于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的。 如果吸收合并是免税合并,由于计税基础等于零,形成暂时性差异,但不做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如果免税,则是,税法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都是认可原账面价值,没有差异。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无论是应税还是免税,由于账面价值反映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反映原购买方计税基础,所以都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并做递延所得税处理。--感觉你有些乱了,你先按原文掌握,先背下来,以后再慢慢理解。----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区分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而账面价值应反映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商誉。 请问以上理解对吗?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区分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而账面价值应反映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请问上述的“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这句话如何理解?是指现在的购买方的计税基础是根据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与其持股比例计算的,还是现在的购买方计税基础等于被购买方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呢?这里“现购买方”与“原购买方”是什么关系呢?
请问上述的“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维持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这句话如何理解?---就是比如购买方的存货,成本是100,计税基础认可成本就是100,出售了卖价120,则利润120-100=20,按20交税,维持原来的计税基础也就是税法认可的成本是100,(如果存货评估的公允价值是105,而税法认可105作为计税基础,就是没有维持原来的计税基础。出售按120-105=15交税) 是指现在的购买方的计税基础是根据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与其持股比例计算的,还是现在的购买方计税基础等于被购买方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呢?--和持股比例无关,而是现在的购买方计税基础等于被购买方原购买方的计税基础。 这里“现购买方”与“原购买方”是什么关系呢?原购买方是出售方,把企业卖给了现在的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