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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生产销售A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1)向某商场销售1000台A型子机,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10%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同时,向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为3000元。(2)销售本企业2015年购进的自用生产设备1台,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13000元。(3)销售子机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7400元。(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0元、增值税税额156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已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2020年5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1)该企业就业务(1)而言,增值税销项税额

2022-04-0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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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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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3 15:43

您好 (1)该企业就业务(1)而言,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2800*(1-0.1)*0.13=32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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