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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 日,取得批发不含税收入 25.6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 13%税率: ②6 日,取得批发不含税收入 5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 9%税率: ③11 日,取得零售含税收入 57948.72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 13%税率; ④16 日,取得 7726.5 元零售含税收入(所销商品同业务③),消费者未索取发票; ⑤20 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8 万元,适用 13%税率,送货运费由销售方承担; ⑥27 日,从农民手中购进一批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 5 万元 (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的货物);支付购货运费价税合计 0.218 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⑦29 日,购进一批现加工食品。支付价税合计 2.034 万元。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符合规定的发票均认证相符,并且已经申报抵扣。该企业无期初已认证相符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022-03-2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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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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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11:50

同学你好 销项税额=25.6*13%加5*9%加57948.72 /10000/(1加13%)*13%加 7726.5 /10000/(1加13%)*13% 进项税额=18*13%加5*10%加0.218/(1加9%)*9%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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