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以递延至转让时再交,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价和取得激励时的成本以及合理费用之和的差额
下面这个是为什么?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很少见) 2.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补充例题】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以后期间不会变更,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月2日,甲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授予其50名管理人员每人10万份股份期权,每份期权于到期日可以6元/股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但被授予股份期权的管理人员必须在甲公司工作满3年才可行权。 甲公司因该股权激励于当年确认了400万元的股份支付费用。税法规定,行权时股份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之间的差额,可在行权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公司预计该股份期权行权时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为1 500万元。
想问下,以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形成递延所得税吗 ②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取得的股权奖励,取得时可以申请递延纳税。老师,请问,其应纳税所得额怎计算? 【问题来源:税法混淆对比】
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老师好!对于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期限最长为五年,请问,如果取得股权激励的员工一直都不转让该股权的话,那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
P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为上市公司。2018年1月1日,P公司以银行存款2400元购入Q公司60%的股份,取得对Q公司的控制权(假定P公司与Q公司合并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P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建立的备查簿(见表1)中记录了购买日(2018年1月1日)Q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2018年1月1日,Q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0元。假定Q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P公司一致;P公司和Q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出现的暂时性差异均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条件。资料1:P公司和Q公司2018年12月31日个别资产负债表分别见表2和表3所示,2018年利润表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