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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简答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5月将一新建的办公楼转让给某单位,取得含税转让收入15750万元,由于该办公楼为“营改增”之前建造,因此公司选择了简易征收办法缴纳了增值税。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为3000万元;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另该房产公司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不考虑印花税的扣除因素。请计算该房产公司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1864.5(万元)

2021-12-06 08:2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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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08:47

你好,计算如下 不含税转让收入=15750/(1%2B5%)=15000万元。应交增值税=15000*5%=750万元。2、转让应交城建税(假设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750*(7%%2B3%%2B2%)=90万元。3、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000%2B4000)*10%=700万元,(因为利息1200万未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不能单独扣除)。4、加计扣除=(3000%2B4000)*20%=1400万元。5、可扣除项目金额=3000%2B4000%2B90%2B700%2B1400=9190万元。6、增值额=15000-9190=5810万元。7、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率=5810/9190=63.22%8、增值税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9、应交土地增值税=5810*40%-9190*5%=186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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