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最新公布的《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只是针对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八大类:①文化体育服务;②教育医疗服务;③旅游娱乐服务;④餐饮住宿服务;⑤居民日常服务;⑥其他生活服务。 以居民日常服务为例简单做个补充,居民日常服务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2. 主要分两步: 计提: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抵减: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老师,我想问一下,能够享受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是不是只有四大类: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没有高新企业吧,高新企业能享受的是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的加计抵减吧
老师,我想问下服务型企业加计抵减政策解读,那个条件不是很明白,分段
批发业是属于税务行业的什么业?我收到这条短信,需要怎么做? 风险信息描述:经分析,你企业可能符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请您及时核实企业的行业类型。如确实符合政策,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您可延伸阅读以下政策细节: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财政部2019年第39号 文件中 第7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请问老师,我们如果取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 进项税发票,是不是同样可以加计10%,用于抵扣 ? 还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这些行业取得的进项税加计10%抵扣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请您对照上述政策文件规定,自主判断是否适用对应优惠政策。同时,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公告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老师,帮忙解释下,我看不懂意思…
2013年,甲制衣公司的衬衫以每件200元的价格每月售出9000件,2014年6月,竞争企业将衬衫的价格从220元下降到180元,这个月甲公司只售出了8000件衬衫。(1)计算甲公司衬衫与竞争企业衬衫的交叉弹性;(2)如果甲公司衬衫的需求价格弹性为2.0,又设其竞争企业衬衫的价格保持在180元的水平上,要想使甲公司的销售量恢复到9000件,甲公司价格要降低多少?
公司准备注销了,目前银行账户只有200多元了,每个月我兼职做账报税工资600元,未分配利润目前是500多元,我是这个月让老给公户转点钱,把银行余额凑到600,然后发工资做账报税,最后使银行余额和应付职工薪酬都归0,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还是说让老板私下给我600元,工资就不做账了呢,怎么做呢,而且这个月不注销的话,后面要延续几个月我继续做账报税的话,每个月还是会发生600元的工资,这个私下给我还是怎么弄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如何注销?是4月申报期注销好还是无所谓几月?
甲方给我们代发我们的劳务工资,提供不了代付银行回单,劳务单位给我们出个说明说某某项目代发工资已收到盖个章子,我们作为甲方付款的依据可以吗?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你好,做完外来记账凭证后,需要做什么?比如结转、或者结账还有哪些?麻烦具体完整说一下,谢谢
酒店客房窗帘,床垫分几年摊销?
注册公司,提示这个是什么原因
请问会计软件中的自带产品成本核算和成本结算可以用吗?成本这个没有特别要求吧
老师好如果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社保,社保合计1800元,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个人社保500元,800元单位的个人和单位个承担一半,计提社保是不是只计提400元单位承担的部分,工资计提900元冲员工社保,
银承是交行开的,贴现利息是建行付的,那这个利息的钱我是挂在交行还是建行?
10%的加计抵减呢
你好; 进项税额加计10%适用的对象 1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就是那个时间段有点不是很明白
你好; 2019年4月1日前成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这一个会计年度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一个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判断。 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实际形成销售额的月份起往后计算3个月,以这3个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果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税额。 纳税人若符合适用条件,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声明表中勾选行业只能单选,若纳税人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可再调整。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下一年,,现代服务业企业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来重新确定该年度是否适用。若继续适用,当期可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