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能够享受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是不是只有四大类: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是的 但是高新企业可能是这四业之一,同时高新去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也看业务情况也会涉及增值税优惠,比如软件可能有即征即退等
大河公司2018年3月1日购入准备随时变现的某公司股票10000股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价格每股106元,其中包括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每股现金股利6元,另外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0000元;4月5日,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60000元;2018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为每股107元;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每股102元;2019年1月2日按每股110元全部出售该股票,款项实际收到存入银行。不考虑其他税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大河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老师您好,往年的企业所得税都没有计提,缴纳时直接做的所得税费用科目,今年起计提了,本年度利润表里的所得税就是23年和24年两年的了,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你好,老师请问实际收到的专用发票比报销的金额大,这种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都需要怎么做?
30日101产品和102产品全部完工入库结转本月完工入库产成品成本
与a公司有实际交易,但发票有部分开b公司,可以吗
4.某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4月初留抵税额2000元,4月发生下列业务:)购入商品一批,取得认证税控发票,价款为10000元,税款为1300元。(2)3个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一批粮食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账面成本为5400元。(3)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1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款为1500元。(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30000元,税款为900元,款已付,货物未入库,发票已认证。(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职工食堂,价款为20000元,税款为2600元。(6)零售日用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50000元。(7)将2个月前购入的一批布料捐赠受灾地区,账面成本为2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000元。(8)外购电脑2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台不含税单价为6000元,购入后5台办公使用,5台捐赠希望小学,另10台全部零售,零售价为每台8000元。假定相关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均经过认证并申报抵扣。要求:(1)计算当期全部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考虑转出的进项税额)。(2)计算当期增
台湾信托商业银行是由什么银行组成
老师您好,年末核算发现费用多了,利润少了,老板希望所得税能多缴点,利润控制大一点,让把部分12月份已付款的费用发票挂预付账款,在一月份计入费用冲抵这部分预付账款,大概一万左右,可以吗?是想在2024年多缴点所得税,不存在少缴税
老师您好,我院信息科耗材采购,二次报价环节,个别单品免费赠送给医院,是否合规。
老师您好,年末计算费用发票多了,老板为了多缴点所得税,让抽出部分12月份费用发票放一月份做费用,挂预付账款,一月份记费用冲预付账款,大概一万左右的样子,可以这样操作吗
加计抵减是一类,即征即退又是属于另一类的吧
是的 就是说高新企业不是只看企业所得税的
因为加计抵减一般都是说10%或者15%来计计抵减,而即征即退是分:3%,60%,或者50%这样的吧,即征即退的比例我记不是很清楚了,然后这两个都是不一样的不是么,计算也不一样
是的 不一样的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以下是常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您可以参考: 1、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财税【2016】52号); 2、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3、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财税【2015】73号); 4、其他即征即退政策: ①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8】38号); ②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0】102号); ③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4号); ④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 ⑤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