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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怎样确定这个啊? ①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的具体范

2021-09-03 14: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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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14:15

您好,只有一种业务的话,看公司的行业类别是什么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去电子税务局填写一个加计扣除声明,每个月做账报税按照所属的行业,适用10%或者15%加计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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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071 追问 2021-09-03 14:17

所以就是想知道适不适用,公司行业是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增值税企业类型是服务型,经营范围是研发、销售:电子产品及其配件;软件开发;销售:摩托车配件,助动车配件,电子元器件,汽车配件,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家居用品,家用电器。请问可以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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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有一种业务的话,看公司的行业类别是什么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去电子税务局填写一个加计扣除声明,每个月做账报税按照所属的行业,适用10%或者15%加计扣除即可
2021-09-03
您好,这是一样的,1条是生产性的计算包含了生活性,2条是单算生活性,加计更多, 是先满足1才能算2,比如先在班级前10名,才能参考校内比赛排名一样
2024-01-05
你好,政策已经到期,现在不能享受了
2024-04-10
同学你好 这个说的是一般纳税人
2023-01-10
您好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某会务企业是2018年1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要采用加计抵减政策,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如果是2018年7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如果是2019年5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则其销售额比重按2019年5月至7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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