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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那么比如房产是2021年1月出租,租赁期3年,并且也在1月交付承租人使用了,那么2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计算2021年从租部分房产税,到底包不包含1月的租金收入?或者换句话说1月的房产税到底该从价还是从租?

2021-08-17 22: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8-17 22:56

你好,出租时间自2021.1月,一开始收取租金,那么纳税义务从1月开始,你说的2月是征收时间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包含1月份租金收入并开始从租计算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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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537 追问 2021-08-17 23:12

国税发2003 89号,明确说的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第三项,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唉,不知道是文件表达有问题,还是咋回事,总之这里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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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8 12:34

你好,建议去主管税局确认核定!以免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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