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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那么比如房产是2021年1月出租,租赁期3年,并且也在1月交付承租人使用了,那么2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计算2021年从租部分房产税,到底包不包含1月的租金收入?或者换句话说1月的房产税到底该从价还是从租?

2021-08-17 22: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8-17 22:56

你好,出租时间自2021.1月,一开始收取租金,那么纳税义务从1月开始,你说的2月是征收时间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包含1月份租金收入并开始从租计算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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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537 追问 2021-08-17 23:12

国税发2003 89号,明确说的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第三项,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唉,不知道是文件表达有问题,还是咋回事,总之这里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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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8 12:34

你好,建议去主管税局确认核定!以免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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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出租时间自2021.1月,一开始收取租金,那么纳税义务从1月开始,你说的2月是征收时间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包含1月份租金收入并开始从租计算房产税!
2021-08-17
他们给出的解释 是 本月底交付 次月收租开始,不是当月交付当月收租 看这个例子 一般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本题5月1日已经开始收租了,那么必然至少在4月底之前就会交付,不会在5月1日才交付, 当天才交房,当天就收租,现实中一般都会提前至少一天交付
2023-03-03
按房产税法,应1-6月从价,7-12从租
2023-03-03
6月出租出去了,7月开始从租计征房产税
2023-03-03
6月出租出去了, 7月开始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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