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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给别人担保,作为第三人的 拿抵押物也好 还是 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也罢 一,与银行没有约定承担的份额的,银行可以随便找一个人来实现债权 关键是,承担债务的可以找债务人要,能不能找其他担保人要?有无顺序要求? 二,若与银行约定有份额的,银行还是可以任意找?找到了担保人,担保人能否 只承担份额内的责任,对吗?可以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对不? 三,还有就是 只是担保人自己 内部协商的按份额承担, 没有与银行约定, 银行是不是找任意一个担保人来实现全部债权吗?还了钱的能找其他担保人及其债务人要钱吗?有顺序要求吗? 下面这个小题,d答案 是正确的吗

老师 
给别人担保,作为第三人的   拿抵押物也好   还是   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也罢      一,与银行没有约定承担的份额的,银行可以随便找一个人来实现债权    关键是,承担债务的可以找债务人要,能不能找其他担保人要?有无顺序要求?    二,若与银行约定有份额的,银行还是可以任意找?找到了担保人,担保人能否 只承担份额内的责任,对吗?可以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对不?      三,还有就是  只是担保人自己 内部协商的按份额承担, 没有与银行约定, 银行是不是找任意一个担保人来实现全部债权吗?还了钱的能找其他担保人及其债务人要钱吗?有顺序要求吗?
下面这个小题,d答案  是正确的吗
2021-07-23 12: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7-23 12:58

1.承担债务的保证人只能找债务人追偿,与其他保证人无关,承担连带责任,无顺序要求 2.只承担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3.同1 4.答案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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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债务的保证人只能找债务人追偿,与其他保证人无关,承担连带责任,无顺序要求 2.只承担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3.同1 4.答案是对的
2021-07-23
在一般保证合同中,如果多个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他们之间通常会默认平均分配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甲、乙、丙三人会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对于问题②,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不能只向其中的一位保证人请求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向其中一位保证人提出了全部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这位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对于问题③,如果保证人甲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那么他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具体来说,他可以向乙和丙各追偿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已经破产没有钱,那么保证人甲也可以向乙和丙中的任意一人追偿三分之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和丙都不愿意承担他们的份额,那么保证人甲可以向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2023-10-21
同学你好,答案是ABCD。你的理解是对的。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1-08-12
你好,请稍等,正在解答。
2022-06-14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虽然债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在普通民事程序中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完全无效。破产法通常允许这类债权作为“待确认债权”或“有争议债权”进行登记,并在后续程序中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异议,且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些债权,那么这些债权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即按比例清偿。 关于“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的含义: 这句话主要涉及到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人),那么债权人通常有权选择优先实现哪一种担保。如果债权人选择了先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并在之后还通过实现担保债权(如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获得了超出其原始债权的清偿额,那么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就这部分超出的金额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为什么会有超出部分?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分配中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预期,同时后续又通过实现担保债权获得了额外清偿。 担保物的价值在破产程序后显著增值,导致变卖后获得的款项超出原始债权金额。 债权人因其他原因(如第三方还款、债权转让等)获得了额外的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以确保其不会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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