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请问老师:我公司2017年对在建工程进行预估转固,做凭证:借 固定资产~XX 贷 应付账款~暂估工程款 在建工程~工程成本 2018年将预估转固的资产评估后转入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时做凭证: 借 投资性房地产~XX 贷 固定资产~XX 累计折旧~XX 至2020年,进行净资产审计,将预估应付项目转至应付单位名称下进行明细核算,发现少预估600万,应怎样调整?是否可以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求分录
消防工程,空调工程都要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固定资产房屋的钱还没付完,把付的房款划入应付账款,那消防和空调工程怎么入账呢?如何做会计分录
老师你好,我们厂砌厂房勘察费和设计费计入在建工程,但是在建工程转到固定资产里面?请问老师分录这样写对不对呀?借:在建工程-设计费10000 借:应交税费/进项 1300贷:应付账款-某某 11300 借:在建工程-勘察费20000 借:应交税费/进项 2600贷 :应付账款-某某22600元请问老师这个分录对么?麻烦老师指导一下?还有什么时候才能转到固定资产里面?借:固定资产-厂房10000 贷:在建工程-设计费10000 借:固定资产-厂房20000 贷:在建工程-勘察费 20000 老师分录做的对么?
#提问#就是之前在建工程转固,应付账款——暂估金额和现在收到的发票有一分钱差异。那我要调增固定资产的原值,这一分钱我是怎么做科目呢,是直接借方固定资产 贷方 应付账款——暂估 ,还是把暂估金额和发票金额未税金额的差异一分钱,调增了在建工程,在做一笔 借方 固定资产 贷方 在建工程呢?
老师,我公司属于集体企业,新建一幢房屋,现在已完工,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但是资金由上级行政单位拨付到我公司付工程款,但是到现在资金还未拨付,我公司还垫付了一部分工程费用,我计入固定资产的分录如何处理,还有垫付的如何处理呢?注意该固定资产是计入我公司名下。
30日101产品和102产品全部完工入库结转本月完工入库产成品成本
与a公司有实际交易,但发票有部分开b公司,可以吗
4.某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4月初留抵税额2000元,4月发生下列业务:)购入商品一批,取得认证税控发票,价款为10000元,税款为1300元。(2)3个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一批粮食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账面成本为5400元。(3)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1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款为1500元。(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30000元,税款为900元,款已付,货物未入库,发票已认证。(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职工食堂,价款为20000元,税款为2600元。(6)零售日用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50000元。(7)将2个月前购入的一批布料捐赠受灾地区,账面成本为2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000元。(8)外购电脑2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台不含税单价为6000元,购入后5台办公使用,5台捐赠希望小学,另10台全部零售,零售价为每台8000元。假定相关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均经过认证并申报抵扣。要求:(1)计算当期全部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考虑转出的进项税额)。(2)计算当期增
台湾信托商业银行是由什么银行组成
老师您好,年末核算发现费用多了,利润少了,老板希望所得税能多缴点,利润控制大一点,让把部分12月份已付款的费用发票挂预付账款,在一月份计入费用冲抵这部分预付账款,大概一万左右,可以吗?是想在2024年多缴点所得税,不存在少缴税
老师您好,我院信息科耗材采购,二次报价环节,个别单品免费赠送给医院,是否合规。
老师您好,年末计算费用发票多了,老板为了多缴点所得税,让抽出部分12月份费用发票放一月份做费用,挂预付账款,一月份记费用冲预付账款,大概一万左右的样子,可以这样操作吗
老师您好,是这样的,我们年末算了下费用票多了,利润比去年少,老板意思是把部分费用发票抽出来,已付款挂预收账款,一月份再记费用冲这笔预收账款,想多交点所得税大概一万块得费用发票吧,这样做可以吗
老师您好,年末付了一笔费用一万多吧,发票员工没拿回来冲帐,如果一月份拿回来冲帐了,发票日期是12月份的,可以计入一月份的费用里吗
用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收款开发票吗?怎么做账?华创企服工商财税2024-01-0918:30广东关注如果由总公司签了合同,分公司能负责收款开发票吗?一起来看看!总公司签的合同分公司能收款开票吗?提问:如果由总公司签了合同,分公司能负责收款开发票吗?国税总局12366曾经有这么一个提问: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监理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税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总公司签除建筑服务以外的服务合同,总公司对外开票收款,总公司给分公司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