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餐饮娱乐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且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进项税可以加计抵减10%吗
我公司是销售货物及现代服务的纳税人。 对于可以加计抵减进项税的政策,要求销售服务销售额超过总销售额的50%。 这个是按照什么时间段为标准,比如我们公司,某月份就是服务销售额超过总销售额50%,有的月份就没有超过,这样的情况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老师,关于生活服务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在几号文件?就是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加计抵减进项税额10%或者15的政策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请您对照上述政策文件规定,自主判断是否适用对应优惠政策。同时,我们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公告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老师,帮忙解释下,我看不懂意思…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怎样理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还有10%加计抵减的政策也需要,谢谢老师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