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照《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另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加计抵减辅助账(仅供参考,无强制要求) 【案例1】(以下案例素材来自广东税务资料)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法律咨询,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并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19年4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5月所属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没有进项转出。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00,000-200,000=30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200,000×10%=2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2B20,000-0=20,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300,000元,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0-200,000-20,000=280,000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其他收益 20,000
适用了加计抵减10%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增值税时要怎么做分录?
适用了加计抵减10%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增值税时要怎么做分录?
请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本月申报增值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是0,请问本月的加计抵减额还需要填进主表吗?
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增值税,当应交增值税大于0时,会计分录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吗?那如果公司是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申报时的应交增值税是用加计抵减额抵减掉的了,那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这个月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的和,所以这个月不用缴纳增值税,请问这个月用来抵减销项税额的这部分加计抵减额需要做分录吗?
这是缴纳时的分录吧
我是问申报时的
同学好申报的时候我们没有分录就是正常报税用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