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照《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另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加计抵减辅助账(仅供参考,无强制要求)
【案例1】(以下案例素材来自广东税务资料)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法律咨询,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并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19年4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5月所属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没有进项转出。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00,000-200,000=30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200,000×10%=2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2B20,000-0=20,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300,000元,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0-200,000-20,000=280,000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其他收益 20,000
2020-11-10
不是交,是申报时
把加计抵减的10% 填写附表二 的对应栏次 主表自动取数的
申报 不需要账务处理 实际缴纳时 再做以上分录即可
老师,怎么不用,正常没有加计抵减政策的都需要做这些分录:销项大于进项,结转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每月月末 需要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 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 不需要账务处理 这些工作都是月末时结转的 并不是 申报时做的
会计准则上 不需要把三级科目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进项结转的 原则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下级科目 是不串门的 即进项税额就一定要在借方 有退货 用红字冲(负数) 现实工作中 有些会计结平三级科目 准则上并没有这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