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这样是可以的
老师您好!去年开始乙(有公司无资质)挂靠甲(公司)做工程,甲(公司)去年是核定征收,少量主材款由乙个人转账给甲(公司)支付给材料商,其他全部从乙个人账户支付出去(没有正规发票),甲(公司)收到的工程款也直接支付给乙(个人)。但甲(公司)今年改查账征收了,剩余工程款(占大部分)去年已开销项票今年回款后还可以直接支付给乙(个人)吗?甲(公司)说现在不能转私人账户了,让乙公司开发票对公转账,可这样乙公司又要交一道税,且成本票也成问题。去年甲公司已经扣收了增值税及附加,还有2%企业所得及管理费2%,加上各种原因算下已经亏损。请问乙该怎么办?求老师指点!
老师甲公司去年承包了乙企业的绿化工程,甲公司与六人签定了一年期的用工协议,并且甲向乙开据了发票,乙付清款项,甲公司按月向六人支付工资,甲公司按月申报个税劳动报酬,但现在税局查帐说要按劳务费支出让这六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并按劳务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否合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基本一致,系关联公司。原告姜某于2011年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甲公司停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了统一的人事安排,于2015年9月将姜某等人调至乙公司工作。虽然姜某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姜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姜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岗位、职务、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乙公司也基本按原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姜某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姜某的请求,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不需向被告姜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试分析: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获得双倍工资差额?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基本一致,系关联公司。原告姜某于2011年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甲公司停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了统一的人事安排,于2015年9月将姜某等人调至乙公司工作。虽然姜某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姜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姜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岗位、职务、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乙公司也基本按原劳动合同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姜某以乙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姜某的请求,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不需向被告姜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试分析: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获得双倍工资差额?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修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9%。2020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2个月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7 000元,装修费用每月末按完工进度支付。2020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60%;乙公司按完工进度支付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完成该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120 000元(假定均为装修人员薪酬)。2020年1月31日,装修完工;乙公司验收合格,按完工进度支付价款同时支付对应的增值税款。2020年1月,为完成该合同发生劳务成本80 000元(假定均为装修人员薪酬)。 编制甲公司相应的会计分录。 (1)2020年12月发生劳务成本时 (2)2020年12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3)2021年1月发生劳务成本时 (4)2021年1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税务局备案的软件即征即退分摊方式是按实际成本分摊,我这个月开的产品和软件都没有进项成本,那不可区分的进项该怎么分摊?
软件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是按实际成本分摊,这个月销售的产品和软件都没有进项成本,那不可区分的进项怎么分摊?
11月本年利润和净利润差额是未分配利润,截止11月是盈利,是因为没有结转这个未分配利润吗,结转的话分录怎么写
本年利润和净利润差额是未分配利润,结转这个差额损益分录怎么做
我的个人账户,法院划扣被告的钱转不了我的卡上,是什么原因
本年利润和净利润差额是未分配利润,是什么原因
更正申报第三季度资产负债表怎么操作?
修改第三季度资产负债表怎么操作?
资产负债表上第三个季度,有些数据不一致,之前会计没有交接,应该是填写错误了,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还可以修改吗?
资产负债表季报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年初余额不一致,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