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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销售货物 6月开票 8月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0-08-1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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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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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16:53

你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月;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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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月;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0-08-18
您好,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先开具发票的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
2024-05-14
同学,你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22-12-1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022-08-18
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对的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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